2023-04-18

倘若新品类中无法形成一个品类联盟的群体,对于外界而言就会形成一股各怀心思、各自作战、互不相助的奇异现象,每个参与者都为了销售产品不择手段:“虚假宣传”、“扩大宣传”、“一个产品涵盖所有利益点”等恶劣的市场行为。其实这时候的市场是无序、混乱的,因为没有人意识到需要有这么个捍卫新品类利益的群体出现,而且地方政策中也尚未出现对保护新品类的工作有明确的指出,对于这个独立体的良好发展其实是无法得到基础保障的。这也如同本世纪初,市场中大量流通着一些大品牌的假冒、伪劣商品,导致了大部分本愿意创新、进行新品类活动的良知人群,为了应对此举变得甚为疲软、打不起精神来将重心放在有效的推进上。因为无力招架利益侵害等问题,又无人提出需要对创新有巨大的贡献需要予以保护、而对利益侵害的群体需要打压,导致了这种违背市场良性发展的现象发生,这其实也体现出了“规则需要有人完善”或“规则需要向前推动”市场信号。

 

在这一点上,已经加入到新品类活动中的参赛选手,都等着看是否有具备自愿意识的、有能力的人主动挑起组建品类联盟的担子,因为在对于人员的考量不仅仅是限于资源方面,还有才能方面。若还能热衷于建设、创造那就更好了,不过此类的人选是及其稀少的,若按照这种要求是很难筛选出最合适的人员,符合前两点其实就已经达到促成组建品类联盟的要求,甚至有时候急于组建品类联盟,也可以同时运用两个优势点来达成此事。

 

想要做成件事情,实际上不需要等待太久的时间,只需要计划好之后就开始实行,无论是通过招募形式还是合作形式都可以使之尽快启动品类联盟的成立,只有在成立之后才能使组织合法化、同时招募更多的盟友加入,为新品类谋求更多的共同发展。

 

因为参与新品类活动本身就属于商业竞争行为,存在着许多不同程度的风险,当然还有机会。而有些参赛选手对于是否要加入组建品类联盟这个问题而言,他们考虑的无非就是风险。在我看来,他们所认知的这个风险,其实是机会,或者也可以说机会比风险要大上许多。

 

为何这么说呢?因为大部分新品类目前是没有组建品类联盟的想法及行为产生的,组建品类联盟的想法甚至在一些发达国家都找不到本书中提到的十分之一理论,更何况有品类联盟的行为产生呢?而这些想法大多数都秘而不宣,不为外人所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有组建品类联盟的存在会比没有品类联盟的存在会好得多,也会强大的多,因为后者个体分散经营,各自作战,平日中只懂得在你落难之时踩上一脚,而不是处于竞争对手的同时还起到盟友的作用,如帮衬、救助。

 

同时品类联盟的好处还有许多,如品类在遇到危机、甚至覆灭时,多人的力量必然比单体的力量要强大许多,更何况是有组织的多人力量其攻击强度、攻击速度、攻击频率都不是分散的单独个体品牌所能比拟的。在我已提供服务中的一些咨询项目,目前已有一些管理者已然将品类联盟组建成功,尽管每个品类联盟规模都不尽相同、有大有小,但丝毫不影响到品类联盟对新品类所带来的真正作用。有些规模较小的品类联盟,是因为该品类受限于发展势能尚未真正到来,所以暂时不需要扩大联盟队友。但也正是因为如此,在较少的市场份额中,品类联盟的作用性根本不是个体的力量所能抵御的,几乎在品类联盟的作用下,处于较少的市场份额中,品类联盟几乎是以无情的碾压式进行着外界人看似强取豪夺的一幕,但善于通过分析的管理者会发现,这股力量其实是有组织的,而且组织之间的配合程度越娴熟,就代表着彼此间越无法轻易击破。

 

无论是组建小型的品类联盟,还是组建中型的品类联盟,这都需要依据品类的容量来作为根据,若是未将容量事先纳为考虑的条件,就以广泛的方式吸纳进较多盟友、那么就有可能面临市场份额分配不够均匀的现象产生。那么在这时,部分盟友因为无法吸收到足够的养分,就有可能面临另谋出路、自立门户的想法,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自身未能获得稳定的生存环境及生长空间所导致。从这点上看也实属于决策错误的一种行为,因为在前期为未能将品类的容量与联盟大小进行评估,贸然的吸纳了太多的盟友,导致大家在狭窄的空间内摩肩擦踵。所以作为联盟领袖,在考虑组建联盟时,正确的是应该将品类容量作为第一要素,在吸纳及收纳的过程中,就应该将可能被影响的问题作为组建品类联盟是否成功的标准。

 

一个独立、完整的品类与联盟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既然联盟的存在已经验证了对品类具有足够大的作用,那么还要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什么类型的品类及处于什么阶段的品类需要有不同程度的联盟数量”。请注意,在回答这个问题前,需要知晓一点的是品类在发展的过程中,并非从一开始的孕育期到最后的死亡期的过程中,拥有联盟数量是恒定不变的,这需要根据品类总体的发展需要来决定联盟数量的多少。也就说联盟数量的多少并不是首要考虑的因素,首要考虑的因素应该是如何为品类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因为联盟的存在既然是为了品类提供完善的服务,所以联盟数量的多少也应该将第一要素:“品类服务”作为首要标准,以此避免让联盟数量演变成品类政治斗争的武器,否则只会将一池子水搅得越来越浑浊,而重要的精力放在错误的地方上。

 

近期已经有管理者跟我提到,他们已然遇到一个联盟力量不够、两个联盟又恶性竞争的问题,可能是同处一个联盟之中,利益分配均匀、个人贪恶越多造成,我之所以提出第二联盟及第三联盟理论,并非想要提高品类发展的困难,而是想将此情况的存在解释到位。通过清晰简单的解释告知管理者,这其实是商业竞争中一种合理、自然存在的行为,我们要做的并不是回避,而是控制,一切以品类的发展作为首要条件去进行控制!

 

所以在新品类建立之初,就需要对品类联盟的数量进行考虑,在这个问题上其实很多管理者并不知道数量该怎么定、定多少。其实到目前为止,这个数值到底是多少,依旧没有个明确表示,自然也无法给出一个参考值。因为受全世界疫情影响,目前大部分在市场上流通的部分理论都好似失灵了,而已有部分市场理论也已然失效,面对这种情况下,一个较新且有待发展的新学科自然也无法幸免于难,一切都需要有尝试性、不同规模的测试才能得出一个临时固定值。虽带有些遗憾、但同样也是一种勉励,因为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数量的多少是以对品类的发展而定,如“刚刚好、有效性”作为评定标准,总是不会导致结果无法掌控。因为过少会因为导致品类面黄肌瘦,过多又会导致品类出现三高。

 

从未处理过此类型问题的管理者,所以大概率会犹豫不决,但我的建议是大可不必在这上过于纠结,因为联盟的组建本来就是锦上添花的,积极性的作用占据大半,而消极性的作用却占据的很小,所以在操作联盟数量之时只要不是带有对品类明显的危险,通常都是朝着益处方面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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